(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中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中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省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