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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武政[2005]53号 2005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细则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发展改革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使核准权限。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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