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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换发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换发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机监理依法行政水平,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启用由农业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作为我市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现将证件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发放范围及条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要求,我市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县级以上农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中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98号市长令的规定,由县级农机(农业、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具体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必须是在岗专职从事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办法

  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使用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按照“统一格式、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的原则,由市农机监理所具体承办。申请办证人员须填写《重庆市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供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市农机监理所审核同意后,制发证件。

  三、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及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一定要建立、健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切实加强对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其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持证人丢失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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