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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植丽素美容化妆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植丽素美容化妆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7〕1287号)


广州市植丽素美容化妆职业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变更办学地址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局同意你校变更办学地址,将原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4号10楼”变更为“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楼”,其它许可事项及办学类型、层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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