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7〕54号)
各区县农机(水利、农业)局、交通局、交警支(大)队:
近年来,组织农业机械开展跨区域作业,已经成为深受农民和机手欢迎的农机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模式,对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跨区作业市场秩序,提高农机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作为农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农机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跨区作业,共同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障跨区作业机械安全转移,确保农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机跨区作业的宣传发动、信息引导、供需协调、安全生产、接待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免费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跨区作业证》)。对《跨区作业证》的发放情况,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存档管理,并汇总后报市农机管理局备案。《跨区作业证》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有效日期以发证机关在《跨区作业证》上填写的有效期限为准)。对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跨区作业证》以及无《跨区作业证》盲目流动从事农机跨区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参加跨区作业的插秧机必须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备案;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入户,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参加跨区作业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操作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