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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

  (八)《重庆市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渝办发[2004]318号)

  (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

  三、农机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I级):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二)重大农机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机安全事故(Ⅲ级):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安全事故(IV级):造成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各地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农机局报告事故情况。市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即刻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事故处置情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当地政府指示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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