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机制,明确责任, 规范管理。
目前还没有建立桥梁管养机制的市县尽快建立起城市桥梁的维护管理机制,按国家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城市桥梁的建立档案、检测评估和日常巡查等制度,确保城市桥梁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对一些桥梁较少的市县,桥梁的养护机构可与道路、排水、路灯、绿化等合并设置,但必须明确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桥梁的管理工作。
3.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的普查、建档和性能的评估。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梁,而产权仍在其他部门或责任不清的,要尽快书面报告市县政府,及时明确责任。
对有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等基础资料的,要及时收集建档;对年久失管、没有资料的,要组织进行现场实测,重新为桥梁建立包含基本技术参数的技术档案,以便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日后的维护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对城市桥梁设施被以美观为由将桥梁主体或附属结构进行包装装饰,以及设置广告等设施占用、遮挡桥梁结构而严重影响到对桥梁进行日常观测、巡查和维护等工作正常开展的,要尽快按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拆除或整改。
对排查中发现确定属于危桥,或虽不能明确确定,但桥梁破损严重,外观状况已与正常状况相比较明显差异,存在潜在危险因素的桥梁,都应及时采取限制通行等有效措施直至封闭桥梁、禁止通行。以保证人、车通行安全。
4. 提高桥梁管理人员专业管理水平。组织桥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到管理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
5. 制定和完善城市桥梁突发事故紧急预案,提高城市应急反应能力。
还没有制定城市桥梁应急预案的市县尽快组织制定,对已制定但还不完善的要进行修改、完善。对城市桥梁数量和规模较大的城市如海口、三亚等,还应组织进行应急演练,以改进和完善应急系统,保证紧急情况下能有效应对。
(二)关于燃气供应
1.要加强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的认识,积极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沟通,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做好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工作,杜绝和防止私自转让和私自并购管道燃气经营权现象的发生。
2.对于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