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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字[2005]6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低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

  第三条 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资金。

  第五条 低保资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开展低保工作发生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民政部门的经费预算。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中开支低保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低保管理费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对低保资金进行帐务核算。民政部门应设立低保资金支出专户,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财政专户和民政支出专户均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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