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整理,以2009年10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从2010年开始,全国每年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调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土地调查作为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年度计划,确保调查经费和物资的落实;统计部门在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给予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调查任务。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土地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保障调查经费
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省统一组织收集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上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调查并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城镇地籍调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调查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土地调查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的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调查成果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对土地调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建立监理机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市、县级调查成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