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级范围内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生产和公益事业。在群众自愿基础上,村内筹劳可以用于村内学校的危房改造。
第七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其项目、用途、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做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筹资、筹劳的项目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分发到各农户,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得卡外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和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其筹资、筹劳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老复员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二条 向农民筹资应当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