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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㈡建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督查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区、各部门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对镇(街)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㈢建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对部门、镇(街)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于农村地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农村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的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不得将其评为“平安镇(街)”。

  附件
  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做好我市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54号)文件精神,决定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20日在集美区灌口镇开展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为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切实为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提供经验,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镇、村(含有农村的街道、居委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任组长,集美区副区长曾文生、集美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斌、集美区灌口镇镇长吴吉堂为副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林进国、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副处长张梅红、市公安消防支队宣传中心主任叶泉生、集美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易仁杰、灌口镇公安派出所所长郭亚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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