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火灾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支撑体系建设,对因火灾造成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要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所。
交通部门在落实“十一五”交通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取水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将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纳入农村道路建设的技术标准,确保到2010年全市新建和改扩建农村公路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水利部门在新建和改造各类水利工程时,要统筹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在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同时,合理布置储水池,兼作消防水池。要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心镇、百强镇供水工程中,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完善市政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
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并积极支持配合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
农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农技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战略培训等培训内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企业管理培训内容,提高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公安、农业、安监等部门要定期对镇(街)领导、镇(街)安监人员、村委会干部和村安全员等农村重点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乡村带动家庭、干部带动群众、重点人员带动一般人员的目的,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建设、文物、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针对全市文物古建筑及历史文化名镇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用电用火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重点研究历史文化名镇火灾隐患整治手段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加大消防管理力度,确保历史文化名镇的消防安全。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发展
各区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我市农村火灾亡人多、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火灾隐患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不断提高全市农村火灾的整体防控能力。
㈠建立完善村委会组织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农村消防的日常管理责任,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加强消防安全联防联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积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