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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镇(街)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镇(街)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进度,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切实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和推动全市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公共消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未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及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平安建设内容,强化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要将农村消防室和警务室同步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要充分调动驻村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壮大农村消防自治组织,推广联户联防制度,不断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公安消防部门要参与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要严格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公共建筑、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要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等建设规范标准。要合理布置农村地区新建的居住点,配套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做好农村建设防火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农村地区新建的厂房、仓库、农家乐等公共用房前期设计计划的前置条件。规划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总体规划。各区城乡总体规划、镇(街)城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确保同步编制、同步评审、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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