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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备案,如实填报《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部门对报送材料齐全的项目,应当即时予以备案,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或者有需要澄清事项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者澄清有关事实。

  第四十二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项目产品或者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十三条 已备案但未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因《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变更为核准项目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政府性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项目单位新项目的审批: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性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或者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核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一)应当申请核准而未申请核准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手续;

  (二)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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