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将延期核准的决定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核准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证明材料到原项目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控股方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额累计超出或者减少原核准投资额30%以上;
(五)法律、法规或者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他情形。
原项目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核准部门可以注销原核准决定。
对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2年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前,提出合理延缓开工理由,并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
原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决定可以适当延期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等许可和有关减免税等确认手续。
对应当经项目核准部门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应当取得核准后方可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需上报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市项目核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管理权限并且不属于《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九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备案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市)备案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