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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部门对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区或者县(市)项目核准部门报送。

  由市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中、省直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市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项目核准部门,向市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经济社会效果分析等。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除包括本条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以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以及金额等。

  涉及安全的项目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增加安全评价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核准项目,除应当报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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