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据评估论证意见,自论证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需要审批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请示文件。
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使用市本级城市改造建设资金等建设的路桥等项目的初步设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文件,并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或者项目批复文件等;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出具银行贷款协议。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需要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内容。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材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