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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工作。

  本办法第三、四章所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互通信息,根据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的项目办理情况予以告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请示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请示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文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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