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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本市管理权限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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