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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贸发局或区经贸局领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2)。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建立规范的台帐登记制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化服务水平。经营者要做到优质服务、诚实守信、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收赃物、维护社会治安。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物品要分门别类,堆放有序,做到及时清运,避免污染环境。

  三、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市贸发、发改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建立再生资源行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市贸发、发改、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等七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涉及跨部门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市贸发局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贸发局内贸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处室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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