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善后工作
1、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扑救人员应彻底扑灭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00厘米宽的隔离带。
2、人员撤离。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后,方能撤离火场。
3、火场留守。所在区、镇(街)、场、村要组织足够的人员留守火场5小时以上,对火场进行监视,防止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备。
4、案件查处。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部门应及时对火案进行调查,没有设立森林公安的区由行政公安负责。对查处难度较大的火案,由区政府牵头,成立有政法、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次性过火面积岛外1000亩以上(含1000亩)、岛内200亩以上(含200亩)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厦门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厦府办﹝2004﹞92号)执行。
5、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伤亡人员的抚恤等,按部门和行业归口处理。
九、附列
1、区、镇(街)、村必须建立扑救队伍,储备扑救物质。扑救队员要配备扑救装备,定期进行保养。扑救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训。
有林村要以青壮年为骨干组织一支30-50人的义务扑救队;
有林镇(街)要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组织一支40-80人的应急扑救队;
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各区要组建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并按《福建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装备标准》配备装备(详见附件);同时应与当地驻军共建一支100-200人的应急扑救突击队。
武警厦门支队200名官兵、消防支队30名官兵作为市扑救森林火灾突击队。
2、各区、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的关于厦门市处理重大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厦府﹝200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厦门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装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