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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日)停止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5]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的《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9日

  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

  为有效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厦门城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扑救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

  3、打早、打小、打了的积极消灭的原则。

  二、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权限区分

  (一)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1、火场跨越镇、街行政区域的;

  2、发生在重点林区、旅游景点的;

  3、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4、岛外火场面积300亩(含)以下、岛内火场面积100亩(含)以下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下未扑灭的明火。

  (二)下列森林火灾扑救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称市森防指)指挥。

  1、火场跨越区、市际行政区域的;

  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

  3、岛外火场面积超过300亩、岛内超过100亩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明火;

  4、需要省或市支援扑救的。

  三、情况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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