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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后3个月内,须编制自成立到结束期间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报告,并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批复。经费若有结余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时,指挥部应同时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资产处置工作,随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在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核准前,指挥部机构不得撤销。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财务人员不得撤离。银行账户须在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撤消。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撤销期间,重大开发建设项目若有同步成立管委会的,指挥部各类资产原则上应移交至相应管委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项目未成立管委会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意见处理。未经批准,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和物资。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撤销前须将市财政局出具的财务决算批复和资产处置批复送项目业主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指挥部资产和经费支出的监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指挥部办公资产、经费预算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擅自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区级批准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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