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协警人员费用及配套设施等)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安排给各指挥部,由指挥部协调各区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指挥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填写《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指挥部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所配置或购置的各种材料、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必须的器具等资产,凡达到规定限额的,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类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的,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规范程序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由于指挥部职能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资产),无法在指挥部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的,该类资产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资产所有权归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指挥部对该类资产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并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应对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各项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财务清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财务清算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指导下,由市财政局、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指挥部负责对单位的财产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做好资产的移交、资金划转、银行账户撤并等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