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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协警人员费用及配套设施等)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安排给各指挥部,由指挥部协调各区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指挥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填写《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指挥部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所配置或购置的各种材料、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必须的器具等资产,凡达到规定限额的,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类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的,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规范程序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由于指挥部职能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资产),无法在指挥部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的,该类资产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资产所有权归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指挥部对该类资产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并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应对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各项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财务清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财务清算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指导下,由市财政局、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指挥部负责对单位的财产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做好资产的移交、资金划转、银行账户撤并等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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