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指挥部经费开支标准按市直行政单位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指挥部须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规范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指挥部。
第九条 指挥部应单独编制办公设施设备配置预算(包括办公用房、家具、设备),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范程序审批下达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指挥部应单独编制工作所需的经常性专项(包括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按规范程序审批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指挥部经费由项目平衡资金或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经费支出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市财政局核定经费预算,市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指挥部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因特殊况确需调整预算或变更资金用途的,应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指挥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和年终财务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和业主单位。
第三章 经费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指挥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解聘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指挥部需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指挥部经费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的业主和代建单位按照每年财政部门审定下达的经费预算拨付,超支不补,结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指挥部因工作需聘用人员包括人数、对象,须由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并行文确定。有关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等按照厦委办发〔2006〕53号《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指挥部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按照厦委办〔2005〕66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直党政机关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