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管委会:
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指挥部,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授权成立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
第三条 指挥部的财务管理包括:(一)合理编制指挥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指挥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指挥部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指挥部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指挥部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指挥部的财务活动在指挥部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指挥部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指挥部经费。
第六条 指挥部经费是指: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之前有关指挥部本身职能运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外聘人员费用、物业费、房屋租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费、接待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租用费及设备购置费以及与指挥部职能有关的专项费用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