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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引导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选购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委托给中小企业生产,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优先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立品牌,对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应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中小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可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行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的异常情况,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引导中小企业规避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第三十二条 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建立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业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小企业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按照规定享受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中小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按照国家规定从计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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