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3日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