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
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以及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冀商建设〔2007〕29号)要求(文件附后),为巩固和完善我市治理自行车被盗工作,更进一步地规范自行车生产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起长效的安全生产及购销规范机制,现将有关落实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交易旧自行车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前一时期治理自行车被盗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严厉打击自行车盗窃犯罪及非法拼装、交易旧自行车行为,取缔非法自行车交易市场。加强对新、旧自行车交易市场、门店的监管,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门店。购销新、旧自行车要按要求登记身份、地址、自行车编码等信息,落实好台帐制度。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购销旧自行车的旧货市场、门店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清底数。石家庄市区应在现有四个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四个交易门店(见附件1)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规划本区域内的购销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及门店;各县市应参照市区尽快规划建立起本辖区内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及门店。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建立旧自行车交易市场、门店档案的同时,认真填写《市场、门店反馈表》(附件2),于2007年12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行业指导处备查。
二、明确职责,高标准落实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购销旧自行车交易市场、门店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场、门店企业档案,督促企业按要求建立台帐,设立监督电话,严禁盗抢自行车流入市场、门店交易。新自行车销售企业的规划布局,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相关规定做好规划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