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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对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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