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要对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其它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根据检查的情况分为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查实的具体情况;对专项问题的处理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检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处理,必要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企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