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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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