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