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