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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每年参加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十条 自治区卫生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区直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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