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卫规财〔2007〕20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领导要组织班子成员及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规划财务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