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鼓浪屿交通车辆削减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7〕248号)
市公安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车辆第一阶段削减方案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市公安局作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车辆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对车辆的总体控制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交通车辆实行逐步削减和有效管理;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鼓浪屿旅游交通规划》及时完善景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二、第一阶段交通车辆削减方案
(一)电瓶车
电瓶车按照总量27部进行控制,具体为:
1、保留永顺观光车有限公司24部电瓶车,含用于岛上原有车单位,如海上花园酒店、南京军区鼓浪屿疗养院等单位接送年老体弱、带沉重行李及其他需要电瓶车运送的住客所需用车;
鼓浪屿管委会应督促永顺观光车有限公司落实对原有车单位特殊对象用车的保障。
2、保留120救护车和110、119出警车各一部,共3部,在有救护工作或出警任务时上路行驶。
3、禁止其他单位电瓶车在鼓浪屿行驶。
(二)板车
1、保洁用板车减少为70部,其他有合法牌照的车辆予以保留;
2、除保洁车70部、单位用车32部外,其他营运板车实行单双号通行限制;
3、自《管理办法》出台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板车;
4、现有板车车辆年检不合格后退出市场。
(三)机动车
1、机动车保留鼓浪屿消防中队消防车2部;保留鼓浪屿市政环卫处垃圾转运、工程作业等车辆5部。
2、要求消防中队和市政环卫处加强自我管理,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上路。
(四)自行车
全部取缔鼓浪屿的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实施期限
市公安局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共同制定具体的交通整治方案,并做好各相关单位的沟通、解释工作,确保《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