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维护景区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安机关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交通车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电瓶车、板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车辆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行驶。
确因公共事务、旅游经营、残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交通车辆的,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鼓浪屿风景名胜区通行标识(以下简称景区通行标识)方可行驶。公安机关核发通行标识时,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第四条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车辆,应按照景区通行标识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通行和停放。
第五条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杂货运输板车喷涂蓝色,运输建材和土方的板车喷涂绿色,环卫或公共事业自用板车喷涂银白色。
第六条 机动车、电瓶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板车操作人员应当经鼓浪屿景区板车管理中心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合格证。
第七条 交通车辆在风景名胜区内通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和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路段,机动车、电瓶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交通车辆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