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依法查处。通过整治,规范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规范养殖行为,建立生产质量安全制度,强化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
至今年年底,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组织机构: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赵晓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 员:张曼琦(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副调)
郑 斌(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主任科员)
刘 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林情员(市水产研究所副所长)
卢小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陈少贤(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处长)
蔡立波(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长)
洪 江(市水产研究所工程师)
洪金津(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科长)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三、整治范围、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翔安、同安、集美和海沧区。
(二)整治重点: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规模化养殖(育苗)场、出口原料基地(包括鳗鲡、罗非鱼、牛蛙、对虾等)。水产品批发市场。
(三)整治内容:是否使用违禁渔药等投入品;无公害基地、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是否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制度,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包括生产日志、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药品出入库、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销售等内容。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督促批发市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推进产销对接,积极推行认证产品与市场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
(二)查处违规使用渔药等投入品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市、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依法对违法使用和销售渔药等投入品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工商部门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对于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及外省市的,要通报到产地,请当地进行协查整治。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力度。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本地养殖场按照整治重点对象纳入监测范围。水产品的检测项目以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为重点,每个月20个批次。检测结果通报各区、批发市场,并汇总报上级部门。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宣传培训。
1、养殖生产环节的培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渔民质量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水平。整治期间继续开展渔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农产品质量》、《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无公害养殖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康养殖技术等。印发宣传材料15000份,培训1500人次以上。要充分发挥渔技员队伍、病害测报员队伍的作用,培训面要覆盖到凡是有水产养殖的村、镇,要让养殖渔民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禁用渔药,使用禁用渔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批发市场环节的培训。组织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进行1-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集中培训和对批发市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批发市场要随时组织本市场的批发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二)开展自查、检查、抽查和督查。
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企业先进行自查;区级渔业行政部门进行全面的、拉网式的检查;市级渔业部门组织抽查,省级、部级渔业部门进行督查。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对使用禁用渔药行为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无公害基地、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等,要限期整改;对于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切实落到实处。
(三)联合执法。《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农业、工商局部门配合。应与工商、农业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查处。
六、工作进度
(一)筹备部署阶段:2007年7月份完成《工作方案》制定,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对全市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07年8月1日-15日。
2、区级检查阶段:2007年8月16-9月15日
3、市级抽查、部、省督查阶段:2007年9月16日-11月15日
4、整改提高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6日-12月15日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细化实施方案。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细化实化,具可操作性,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沟通,保障信息畅通。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和各相关单位要指定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和信息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名单和联络方式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处),各区、各单位每周一上午报送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各区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应对发布的信息和记者采编的稿件审核把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月28日前将新闻宣传情况统计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对本次专项整治所做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认真总结。(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总结材料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
附件(略)
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福建省、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厦门检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为期4个月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司,制定具体措施。
一、总体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福建省、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源头清理工作、深入开展出口企业和产品清查工作、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稽查、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报送和宣传,完成专项整治的“六大任务”和达到“八个100%”的目标。
六大任务包括:1、出口食品、农产品、水产品养殖基地整治;2、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的整治;3、出口农产品备案企业的整治;4、出口高风险敏感产品质量安全整治;5、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整治;6、加强对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检验检疫和出口产品的口岸查验,严厉打击逃检行为。“八个100%”的目标,即:1、出口食品、水产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清理淘汰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抽检样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备案基地。2、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100%得到清查,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3、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备案企业100%得到清查,清理淘汰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不符合注册登记备案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通过整顿,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疫情疫病控制体系、农兽药残留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备案企业的整体水平。4、对实施许可证或备案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100%得到清查。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显著的提高,保障出口工业产品特别是敏感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5、口岸(包括供船舶、供航空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0%得到清查,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6、三十四大类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7、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8、对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实施 100%的开柜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不得出口;对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实施 20% 的开柜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不得出口,并加严措施
二、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根据工作分工,成立厦门检区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厦门检验检疫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厦门检验检疫局和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厦门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形成牵头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各单位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
(二)厦门检验检疫局抽调机关人员向9个分支机构派驻7个工作组,协同分支机构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省、市政府汇报厦门检区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就保障进出口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畅通的协调机制。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出口食品、水产品种养殖基地整治。
责任部门: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动植处负责组织,相关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1.主要任务
对检验检疫备案或注册的出口食品、蔬菜、茶叶、水产品、肉类制品等种植、养殖基地进行逐个清查。
2.检查重点
检查基地各项条件是否符合备案要求;基地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是否具备适应生产需求的兽医或植保等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各项农事、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记录要求;是否进行农兽药残留监控检测;农业投入品、种苗投放量和产量等是否按规定报备;报备的种苗投放量和产量是否与基地规模相符。
3.检查要求
对水产原料基地进行核查时,应按要求抽取样品送厦门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进行兽药残留检测。
对管理不到位、记录不完整、报备量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达不到备案或注册要求的、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行为的、农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产品被国外检出安全卫生项目超标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
4.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出口食品、水产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清理淘汰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抽检样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备案基地。通过整治,促进备案基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疫情疫病控制体系和农兽药残留控制体系,全面提高备案基地的整体水平。
(二)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整治。
责任部门:厦门检验检疫局认监处负责组织,相关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1.主要任务
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个清查。
2.检查重点
检查企业源头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是否达到出口要求、产品的批次管理和追溯体系是完善、企业的诚信情况是否良好,《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记要簿》填写是否如实到位等。
3.检查要求
对不符合卫生注册要求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产品被检国外检出安全卫生项目超标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4.工作目标
到今年10月份,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100%得到清查,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备案企业的整治。
责任部门:厦门检验检疫局动植处负责组织,相关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1.主要任务
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种子苗木、饲料、宠物食品、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对已登记备案的企业进行逐个清查。
2.检查重点
检查注册登记企业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注册登记备案要求,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制度和疫情疫病监控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运输等过程是否符合检验检疫规定,报备的产量是否与实际相符等。
3.检查要求
对管理和记录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注册登记备案要求的、存在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注册登记备案资格。
4.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备案企业100%得到清查,清理淘汰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不符合注册登记备案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其他企业,通过整顿,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疫情疫病控制体系、农兽药残留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备案企业的整体水平。
(四)出口敏感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责任部门:厦门检验检疫局轻化处、机电处、认监处负责组织,相关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1.主要任务
(1)将汽车、工程机械、摩托车、电池、自行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灯具、家用电器附件等商品作为出口重点检查的商品,三类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的出口企业、辖区内可能涉嫌逃漏检的表外出口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整治出口耗能产品功率标示不实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2)加强对玩具、服装、日用陶瓷、打火机、危险品包装、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制定厦门局《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出口玩具企业进行拉网式整治。对日用陶瓷、打火机、危险品包装等实施质量许可证(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备案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
(3)按照《轻纺产品抽检计划》,对进出口轻纺产品安卫环项目实施抽检,保证进出口轻纺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对进口玩具、进口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检验监管,对进口玩具实施批批安全项目检测,对进口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严格按总局和我局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安全项目检测。严格做好出口食品包装的核销工作。
2.检查重点
(1)检查汽车、工程机械、摩托车、电池、自行车及零部件、家用电器、灯具、家用电器附件等8类重点敏感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诚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企业是否建立来料控制制度和成品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必须的安规检测设备;纳入“型式试验”检验模式管理的产品是否已执行型式试验制度,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是否存在随意变更安全结构和关键件;输欧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要求;耗能产品标示功率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检查玩具、日用陶瓷、打火机、危险品包装等实施质量许可证(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备案企业是否符合许可证审核要求或备案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情况、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在检定有效期内、首件产品安全检测或型式试验或周期检验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重新核查出口服装、玩具、日用陶瓷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3.检查要求
(1)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监管档案、分类管理情况、电子监管、产品监管档案、监管的原始记录、检验记录规范等,对于纳入“型式试验”检验模式管理的产品,未获得型式试验检测合格报告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