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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通知
(渝财农〔2007〕42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综办:
  为化解财政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及时核销有偿资金呆账,按照《财政部关于申报申报2007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通知》(财发[2007]58号)精神,现将呆账核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呆账核销的项目范围为2003年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和科技示范项目(其中50%的项目资金在2006年到期,不在此次核销范围内;另外50%的项目资金在2007年到期,在此次核销范围内),请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申报。
  二、请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的有关要求,由财政、农综办两家联合申报。其中:对企业破产和借款人死亡逃亡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凡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自然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不得列入核销范围;对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的认定,除重大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及台风外,种植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雹灾,虫灾、列入核销范围。但旱灾必须是连续三年以上遭受的灾害。
  三、呆账核销材料以单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财政、农综办两家联合申报报告;
  2、借款单位(借款人)关于申请核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的请示(必须原件);
  3、区县农综办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
  4、区县财政向市财政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区县财政与借款单位(借款人)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法人破产证明、自然人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灾情等级证明(原件)、气象部门灾情气象报告、意外事故证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补偿情况证明、以及与呆账核销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民政部门认定的灾情等级证明、气象部门灾情气象报告落款时期必须是灾情发生年日期。以上材料必须一一对照审核,否则不予审批。
  四、区县级财政、农综办对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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