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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必须分别列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数额。
  第十条 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及时移送、退付当事人诉讼费,设立备用金专户。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专户的文件,在商业银行开设“备用金专户”。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将诉讼费收入的20%解户到备用金专户。
  第十一条 备用金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办理提现。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等法律文书,退还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二)移送管辖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异地执行并委托实际执行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案件,应当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十二条 诉讼费退费程序。
  执收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填写《诉讼费退费书》,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报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从备用金专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退诉讼费的全部退还当事人。
  第十三条 诉讼费移送程序。
  (一)省内诉讼费移送。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为省内的,移送案件人民法院从备用金专户中随案将预收诉讼费的80%转入受移送案件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
  (二)省外诉讼费移送。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为省外的,移送案件人民法院从备用金专户中随案将应转诉讼费的全部移转到外省受移送案件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为保证备用金专户资金及时足额退付给当事人,如果单笔退费(移送)超过当前备用金专户余额的60%,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诉讼费收入退库。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民法院内部退费审核手续,向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附相关案件法律文书,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和当前备用金专户余额,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款项从国库退至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由人民法院按诉讼费退费程序退付给当事人。
  第十五条 加强备用金管理,严格执行诉讼费退费审批程序。人民法院对诉讼费退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级人民法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详细退费(移送)清单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当备用金专户资金结余较大超过退费(移送)需要时,财政部门应要求人民法院将多余备用金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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