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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列为省与市县的共享收入,并建立备用金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20%部分由省级集中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60%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20%部分作为执收人民法院退付当事人的备用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按规定解库(户)。
  第六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分为《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诉讼费专用缴款书》,详见附件一)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以下简称《诉讼费退费书》,详见附件二)。《诉讼费专用缴款书》、《诉讼费退费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
  第七条 省内缴纳诉讼费的方法。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当事人持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缴款书》第一至五联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交费,将收款银行盖章的第一、四、五联退回执收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核无误后,将第四联加盖执收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印章退回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缴费的凭据。
  当事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诉讼费专用缴款书》付款人栏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不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 《诉讼费专用缴款书》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执收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诉讼费专用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诉讼费专用缴款书》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执收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八条 省外缴纳诉讼费的方法。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通过电汇方式将款项直接汇到执收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并在电汇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当事人联系电话和缴纳款项的名称” 等主要信息。代收银行收到当事人电汇来的资金后,在1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通知当事人将《诉讼费专用缴款书》第一至五联和电汇单复印件送代收银行补录记账信息,收款银行将盖章的第一、四、五联退回执收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核无误后,将第四联加盖执收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印章退回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缴费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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