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诉讼费的收费范围、标准严格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的规定执行。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不列入本实施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诉讼费的收取实行“人民法院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的管理办法。具体收缴办法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执行。
人民法院开票。人民法院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范围、标准,给当事人开据诉讼费缴费票据。上诉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开据诉讼费缴费票据。
银行代收。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代收诉讼费。
财政统管。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