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717号 2007年12月6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加强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建设,现将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启用,原《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退费票据)同时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应对尚未启用的旧票据进行清理,并填写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领取票据的财政部门进行核销;已填写使用的旧票据存根由各级人民法院继续保存三年后按规定核销。
二、2007年12月31日前通知缴纳的诉讼费,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
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行[2000]277号)的规定执行,缴入海南省诉讼费收入过渡专户,诉讼费代收银行根据原管理办法将收入分解到省本级和相应市县诉讼费专户。省财政将归集到省本级诉讼费收入专户的资金属于省本级的划转省本级国库,属于贫困市县的划转相应市县国库。归集到诉讼费统筹专户的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各市县财政部门诉讼费专户资金全额上缴本级国库。海南省诉讼费收入过渡户于2008年1月30日冻结,冻结后只进行清理和结转,不再收取诉讼费。2008年2月28日前,海南省诉讼费收入过渡户清理结转完毕,同时撤销收入过渡户,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诉讼费专户也同时撤销。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及诉讼费的应收尽收。
附件:1、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