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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秘〔2007〕8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多发势头,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力争全市小采石场数量减少10%以上;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率达到80%以上,机械化开采达到80%以上;小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整治关闭对象
  (一)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一个矿体多宕口开采且相邻宕口之间隔离带不足30米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6.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
  9.2007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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