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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农民筹资筹劳,只限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八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九条 村级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按不超过上限控制的标准事前提出并作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议。所作决议由村民会议作出的,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通过,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筹资筹劳决议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议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并在村内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擅自立项或者提高筹资筹劳标准。擅自立项和超过筹资筹劳最高限额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向农民筹资必须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不得跨年度收取,不得用于抵顶村级债务。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时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以及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成员通过,给予酌情减免。
  第十三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建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议成员中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村主干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政府和部门需要农民出劳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农民签定劳务合同,按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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