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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晋农改办〔2003〕5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农经发[2000]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晋发[2003]1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农村税费改革及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过渡期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从2003年起,全省用两年时间逐步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3年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分别不超过7个和3个,2004年不超过6个和2个,2005年全部取消。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取消。过渡期内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取消“两工”后,需要向农民筹劳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群众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内筹资筹劳进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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