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对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张榜公布,并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分发到各农户。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管理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第十五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可按照本村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除以365天平均数的两倍收取(各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以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数字为准)。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