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低保户不承担出资任务。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九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订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订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程序。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答复,方案由县、乡(镇)、村各留一份存档;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