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制定的《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2007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投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和其他常住(一年以上)受益人口,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